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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兵征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95

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文件 浙征办[2009]15号

为贯彻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国征[2009]10号),做好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征集条件

1、对象。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以下分别简称大学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普高生)。其中,为上海世博会安保征集的女兵为大学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普通高中是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级中学。

2、年龄。普高生17—19岁,在校大学生年龄为17—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3、身体。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为上海世博会安保征集的女兵身体要求162cm以上,形象气质较好。

4、政治。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征集

1、优先征集对象。革命烈士子女和同胞姐妹,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和其他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

2、优先征集审定。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由烈士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军队干部子女,由干部所在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样式见附件一)。女青年应征报名时提交证明函。市、县征兵办公室组织报名时进行审查核实,省征兵办公室组织查验时进一步审查,对不符合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取消其优先征集资格。

3、优先征集办法。享有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参加统一组织的报名、初审、初检、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不参加面试考查、综合评定,合格者批准入伍。预定新兵名单公示时,注明优先征集对象。

三、职责区分

1、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女兵征集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任务下达;审查把关各市上报参加体检应征女青年资格,组织面试考查;组织体检、审定新兵等工作。

2、市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市女兵征集工作组织落实;确定参加省站体检应征女青年名单;按要求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各类资料数据等工作。

3、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省、市征兵办公室指示要求;组织应征女青年报名、初检初审;搞好政治审查工作;抓好已定兵员管理,办理入伍手续,整理新兵档案;协助做好新兵被装发放、交接、输送和优待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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