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生政策 > 社会热点 > 教育
一 受教育权的性质 受教育权是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共同规定了的权利,但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受教育权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步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公民权说 该说认为“受教育权实质是一种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目前,我国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不容乐观,对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乏力使流动儿童的平等受义务教育权面临被“虚置化”风险。如何从司法诉讼角度为流动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救济保障,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立足客观实际,避免传统诉讼壁垒,在行政诉讼领域确立“行政给付诉讼”不妨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尝试。 【关键词】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损害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同时还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综上所述,中学生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承担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体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条款提出法理的质疑,旨在引发对于宪法制定的思考。 关键词: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宪法 “人们为理解社会而受教育,他们为创造或再创造社会而受教育。” 著名教育家埃弗雷·赖默的这句名言足以显现出教育的重要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关键词: 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 内容提要: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 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义务 教育 是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并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取向的公共物品,公益与私益可以在一定 社会 条件与政策规制和调控下整合兼容。当下日趋突出的义务教育私事化倾向是对义务教育私益性的僭越、放大和绝对化,表现为部分教育主体在教育目的取向、机会选择、 内容 实施及服务关系的价值评判和行为上的误解,构成对义务教育公共利益的损害,侵蚀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要:教育公平是教育基本普及之后面临代写论文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在分析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各自的本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实施个性化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平;均衡;差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具体化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意义重大。国家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义务首先在于尽可能地采取行动以发展社会经济,使教育的发展同步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义务能力的发展,其次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可以称作事前保护,司法保护则可以称作受教育权的事后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文化发展存在差异的客观事实,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能统一要求,平均发展,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在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再实现城乡间的均衡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论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 兼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和未来  【内容摘要】教育为人才之本,人才为立国之本。教育在国家各项社会事业中的基础性重要作用毋庸置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也日趋突出。流动儿童跟随父母由农村来到城市上学容易发生无学可上,不能按照正常时间入学等现象。本文对当前处于义务教育时期流动儿童的一些教育现状作了浅要分析,如学生辍学的问题,家庭教育的问题等。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善流动儿童教育现状的建议。  关键词:流动儿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现在教育领域内的延伸和反映,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农村义务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基础教育的重要阶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公平,要求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从政府责任、经费投入、资源配置、教育补偿、质量保障、社会监督等方面构建一套机制保障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8%。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四是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反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指标主要包括: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生均活动场地面积、生均实验设备价值、生均图书拥有量、生均计算机拥有量、生均专任教师拥有量、生均教育事业费、生均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等。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基础教育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最近两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徘徊不前的局面,陷入了新的困境,突出的表现是:学生辍学率、农村中小学的危房比例有所回升,拖欠教师工资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和质量上差距越拉越大,等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论文摘要]义务教育制度的法律保障,对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虽然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中还存在一定的缺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律保障机制。  [论文关键词]义务教育;法律保障
咨询律师: 胡骅
义务教育财政政策是当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1 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总体状况透视  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失衡主要表现为区域、城乡、校际和群体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尤其是教育投入的区域差异与城乡差异。这种差异从近年国家财政拨款情况,略见一斑。  1.1 国家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情况  教育事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财政支持才能取得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咨询律师: 胡骅
日本的宪法:“第二十六条 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的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在这种体例下,对教育的规定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由概括到细化,很有可操作性,也有章可循。规定也很有分寸,伏笔生花。日本文部省于2001年向日本国会提交了旨在振兴日本教育的《21世纪教育新生计划》。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 王 俊  摘 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比较各主要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基础上,提出从受教育权利绝对性与相对性和受教育义务履行者双重性两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该条款,会加深对该条款的理解。  关键词:受教育权利;受教育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能拿钱不够作为拒绝国家履行宪法义务的理由。在目前情况下,没有人敢站出来说,zgzf已经按照国际一般水平投入了资金。这时候我们是否可以说在事实上,政府违反了宪法,至少是没有履行好宪法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肯定是国家的宪法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本来应该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而不能由家庭分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