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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毕业生的收费哪些是合理的
发表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248

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收费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合理的收费包括以下两种:

一、相应的培养费,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应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培养费;

二、补缴的学费和返还的奖学金,享受师范、农村、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国家的派遣而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期间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相关知识: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布调整到位。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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