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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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成长,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少年、儿童在德育、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着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重任。婚姻法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父母已经死亡的儿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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