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家中有汽车而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赵先生将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10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据悉,该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因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赵先生称,原告因三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对方人民币17万元,在执行期间自己丢失工作,生活困难,现无生活来源。原告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之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006年6月2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以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对他作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赵先生认为,按政府文件规定,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是收入,有无汽车不能独立作为享受低保的衡量标准,自己现无收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标准。被告作出的通知,不能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被告民政局辩称,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2条规定,相对人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就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
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证明,原告至少有两辆汽车,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汽车的事实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复决字(2006)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且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海淀区民政局于2006年6月2日对原告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
从原告与其妻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可证明,1998年1月5日双方结婚,而办理离婚登记和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是8年之后的2006年3月6日,且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证明,川达车队及其车辆由于是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在8年多的时间里这两辆车给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对于汽车给原告带来的收入和因为有汽车而给他多年积累了的财产,原告闭口不谈。还有,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300元整,然而,原告却在达成离婚协议刚刚两个月的2006年5月10日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申请理由一栏里填写了其每月如数缴纳子女的抚养费510元。
因此,被告认为,在本案中直接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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