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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政厅出台新规 社区不再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82

省民政厅近日出台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部分调整我省低保政策。

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由以前强调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调整为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在受理申请方面,由原来社区居委会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改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对保障对象中痴呆傻残、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适当增发临时补助金;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等情况的鳏寡孤独农村低保家庭,可参照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核定补助资金;对长期在城乡福利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劳动的低保对象,也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临时补助金。

新规程还规定,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实行限期保障;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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