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定为每人每年668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农村低保。
二、审批程序:
1、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11月15日和5月15日前向户口所市地所村(居)委提出半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②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复印件。
③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a、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b、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2、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4、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亨受农村低保待遇,并委托村(居)委会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发放:
对符合条件、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通过银行代发直接支付给低保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2、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3、家庭拥有汽车、农用车或者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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