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 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三) 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四) 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4、扶持残疾人开办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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