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市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有:白内障复明工程、升学奖励、就医优惠、工商管理费减免、税收减免、旅游优惠、交通优惠等。
一、 白内障复明工程
负责单位:景洪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2123433
文件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概述:凡患有白内障的残疾人士,经过乡镇筛查、市医院核实的,均可免费免费做手术,每年一次。
办理手续:本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报市残联审核,由市残联统一安排手术时间。
二、 升学奖励
负责单位:景洪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2123433
文件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奖励对象:本市户口,残疾人子女或残疾人升学。
奖励标准:均采取一次性补贴。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
办理手续: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及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市残联办理。
三、 就医优惠
负责单位:景洪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2139100
文件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优惠对象:本市户口残疾人。
优惠标准:凡在景洪市医院(含各乡、镇卫生院)就医者,给予减免10-30%的床位、护理和手续费。
办理手续:本人提出申请,市残联证明,由景洪市医院(含各乡、镇卫生院)审核执行。
四、 工商管理费减免
负责单位:景洪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2149731
文件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优惠对象:本市户口,对有劳动能力申请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
优惠标准:经审核予以减免全部工商管理费。
办理手续:本人提出申请,市残联证明,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五、 税收减免
负责单位:景洪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2149731
文件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优惠对象:本市户口残疾人
优惠标准:残疾人本人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取得的收入,经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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