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残申请资格
发表时间: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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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残申请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对伤残评定不服可以向做出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重新评残申请。致害方当事人也有同样的权利,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重新评残申请书。这是因为伤残评定的级别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到赔偿残疾者生活费和残疾用具费的多少,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伤残重新评定的申请权。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有一方不服,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各方当事人虽然对评定书不服,但在15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伤残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论无异议,评定发生效力。各方当事人接到评定书15日以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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