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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判标准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70

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被称谓烈士!

《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月内收到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个少年救人身亡的事迹,其中大多数属能力不足或抢救不当。这凸显出对于体能、智能和心性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往往会在浓烈的“利他主义”的赞美氛围里,“义无反顾”“奋不顾身”,成为幼稚而令人痛心的小“烈士”。这种小“烈士”现象迫切需要人性关怀的介入和遏止。2003年初,民政部提出,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孩子。江苏省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在报道这一消息后,《江南时报》2003年2月26日发表评论《限制烈士年龄彰显生命关爱》,文章认为:“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在某些共同的大前提下,还应对不同人群细化出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这是制度人性化关爱的需要。……我们期待着对年幼生命人性化关爱的举措,能成为最终汇成一个立体的制度化关爱年幼生命价值体系的起始之一,以与发展中的我们的社会、道德、伦理共同进步。”评论明确指出当前“烈士”评判标准的缺陷,旗帜鲜明地要求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建立起“制度化关爱年幼生命价值的体系”。这篇评论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拳拳之心,对于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积极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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