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概括地说,人口普查就是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普查表格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调查登记,以及资料整理和公布的全过程。
2、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3、人口普查的开展时间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
4、我国共进行了多少次全国人口普查
到目前为止,我国于建国后,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五次全国人口普查。1986年国务院批准今后全国人口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今年,我国将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5、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0时。
6、人口普查登记时间
人口普查的登记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到11月10日。在这10天内,普查员将会深入到居民家中进行登记。
7、人口普查对象包括哪些人?
《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8、人口普查的工作原则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9、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10、人口普查采取的调查方法及调查单位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11、人口普查的登记原则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12、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人口普查对象的义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14、如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1)
一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方式,规定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二是明确了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15、如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
三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上岗资格,要求必须参加人口普查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普查登记等工作。四是对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作出规定,明确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16、普查员的权利
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
17、普查员的义务
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18、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总体安排
准备阶段(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31日);登记和复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数据处理和成果发布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底);总结表彰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11年9月至2012年年底)。
19、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1)
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20、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2)
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21、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3)
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22、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1)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2)
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24、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3)
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5、此次普查对于计划生育中存在的超生或未交计生罚款孩子落实户口的政策规定
国务院在布置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专门在普查登记前安排了公安户口整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0号明确规定,“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所以,请广大群众消除顾虑,无户口的群众,尤其是超生的、计划外生育的人口应该在户口整顿期间及时到当地的公安部门去落实户口。
26、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如何登记
按照普查方案规定,所有人都要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而对于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存在人户分离情况的外出务工人员,不仅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也要采集相应的一些信息。也就是说,这部分人需要登记两次。
27、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的配备
人口普查的登记等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8、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
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29、普查小区的划分标准
划分普查小区时,必须在已划定的本普查区地域范围内进行。普查小区必须是一个完整连片的区域。各普查小区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作为标志 ,以便于明确责任分工。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个住房单元左右,250人左右。
30、人口普查的户别分类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31、人口普查登记时的注意事项
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3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施行时间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33、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人员如何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3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相关人员如何登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35、判刑、劳教人员如何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36、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如何登记
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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