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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原则
发表时间:2009-02-23 浏览次数:185
《刑事诉讼法》第3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职权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检察权包括有侦查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他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的意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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