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程序
执行程序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执行程序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执行申请和移送、执行异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执行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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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执行一般规定]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 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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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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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第十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的适用范围,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变通规定未作出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变通规定者,由有关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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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探望权一方申请中止时如何操作
说由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依法做出裁定,由人民法院哪个部门做出裁定,并没有指出来,笔者建议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这样一来可以简化程序;二来具体执行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随机应变;三来如果再由原审判庭作出裁定的话,必将更加费时。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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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执行一般规定]
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县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本人完全自愿,禁止父母、兄嫂、家族、舅父母、姨父母及其他任何人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反对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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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和居住我县的同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条 凡本变通规定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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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执行措施]
谈执行中迟延履行的金钱惩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执行中迟延履行行为。它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何制止甚至避免该行为的出现是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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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措施]
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是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范。在实践中,对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等问题经常出现理解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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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执行措施]
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几个问题的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是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范。在实践中,对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等问题经常出现理解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对此
咨询律师:
刘波
[执行措施]
迟延履行判决利息执行时累加计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29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措施]
对执行程序中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
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以及在执行这条规定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措施]
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执行到位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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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措施]
执行中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
笔者认为,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适用。设立迟延履行利息的立法本意在于给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以惩罚,促使被执行人及时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迟延履行利息的特点来看:一是补偿性。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往往会给申请执行人的应得利益带来损失。迟延履行利息是在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迟延履行利息只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非国家;二是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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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执行中止和终结]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比较
与债权凭证相比较,执行中止优点明显,主要体现如下: (1)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个原则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此作了更加可操作性的解释与补充。执行中止依据明确。 (2)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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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执行中止和终结]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功能性比较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 而债权凭证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其次,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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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中止和终结]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二是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中止和终结]
对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再思考
“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概念与本质特征 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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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中止和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
需要未来的司法解释将其细化。 本人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以及如何执行职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加以规定: 一、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或未决仲裁,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职能。因为它仍然属于管理人之未履行完毕的职能,也是为了破产债权人利益而应履行的法定职能。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