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况
发表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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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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