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2月27日电(记者 赵小燕)浙江省xx县原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仲裁员梁xx,在明知不可仲裁的情况下作出仲裁决定,涉案金额206万元。近日,xx法院对梁xx案作出有罪判决,另一名仲裁员胡xx也被作出有罪判决。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枉法仲裁案。
2009年以前,xx县b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xx曾向杨xx借款,但借款数额及借款时间,曹并未具表。
2009年上半年,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洽谈合并事宜。杨xx得知后,为了向a公司的曹xx要债,要曹出具了一张欠条。
该欠条上写明,2010年5月1日,a公司向杨xx借款238万元。
据悉,杨xx有亲戚曾在劳动部门工作,他意图凭此欠条,用劳动仲裁方式确认债权。但因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债务纠纷问题,杨托亲戚说清,要求帮忙立案仲裁。
经杨xx亲戚协调,杨xx等人利用本人和他人身份证,虚构了a公司拖欠26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工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然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10年8月16日,仲裁委立案受理了杨xx等人的申请,并于10月8日确定梁xx为首席仲裁员。
两个月后,上述案件第一次开庭,因材料不全、被申请人未到庭而未开庭审理。
10月28日上午,梁xx和胡xx、金某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杨xx亲戚的“面子”作用下,梁xx等人明知该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而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作出了26份劳动仲裁裁决书,总金额达20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x身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枉法仲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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