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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程序
发表时间:2009-02-26 浏览次数:171
(一)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但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先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应当准许。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七)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提起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八)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十)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上述第(六)条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一)附带民事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原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等。

(十二)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刑事案件同时提起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在自诉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附带民事诉讼与公诉刑事案件同时提起或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的,由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庭直接进行审查。

(十三)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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