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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提出的限期如何掌握
发表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209

杨先旺律师

反诉是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反诉到底应当在什么时限内提出来却有争议。

一是最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是提出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然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年12月22日出台的《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第7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从法律效力上讲,山东省高院的规范性文件是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如果两者存在矛盾,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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