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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0

行政诉讼是原告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

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提出撤诉。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如果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对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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