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仲裁法律法规 > 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
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63

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正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争议纠纷,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申诉与受理 

第一条: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仲裁协议,申请书应当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电话,申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电话,被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的理由(事实和经过)和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电话,并附有原技术合同副本,来往信件、单据,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评价鉴定文件等。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的,应有授权委托并注明代理期限。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 

1、受理仲裁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争议双方在技术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局面约定将技术合同争议提交本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2)争议双方中一方向本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2、本仲裁机关不受理下列案件: 

(1)原技术合同中没有仲裁约定,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2)约定仲裁的机关不是本机关; 

(3)超过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立案 

本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天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技术合同金额的比例予交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天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庭审准备 

第四条:仲裁庭组成或独任仲裁员的确定。 

本机关受案后,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核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时,可确定独任仲裁员人一人对案件进行仲裁。不宜使用简易程序时,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被指定的仲裁员认为办案不适宜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五条:本仲裁机关受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人,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