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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
发表时间:2011-04-12 浏览次数:45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指在一个案件中下列因素之一涉外: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 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判断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约定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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