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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否就房地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101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公民对房地产纠纷事项订有仲裁协议的,只能向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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