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有:
(1)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修改、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
(3)有选任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
(4)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开公开仲裁的权利;
(5)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
(6)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辩论;
(7)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申请证据保全;
(8)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9)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
(10)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
(11)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2)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13)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补决书;
(14)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日期提交答辩书的义务;
(2)有义务共同选定或者共同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义务;
(3)有义务按时出庭,并不能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4)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送交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
(5)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有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
(6)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
(7)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提问;
(8)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为;不得隐瞒;
(9)有义务遵守仲裁庭执行仲裁裁决;
(10)有义务自觉执行仲裁裁决;
(11)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后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
(13)有义务纳保全费用(如果申请保全);
(14)有义务在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时, 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15)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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