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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发表时间:2011-04-06 浏览次数:64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代管人制度,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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