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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功能损害、障碍的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155
一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无。

 

七级:

无。

 

八级:

无。

 

九级:

无。

 

十级:

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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