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司法鉴定 > 共同鉴定结论
共同鉴定结论
发表时间:2010-07-13 浏览次数:472
共同鉴定,又称为会诊鉴定、集体鉴定,是针对某些疑难问题,几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严重分歧时,另行指派或聘请两名以上鉴定人对同一问题共同进行的鉴定。这种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是共同鉴定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称这种活动为会检。需要区别注意的是:

其一,共同鉴定结论不是一种鉴定结论的复核结论,是一种有效协调鉴定分歧的证据形式。

其次,就共同鉴定结论的形式与效力而言,如果鉴定人鉴定意见一致,应共同出具鉴定书,并且所有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签名,由组织实施共同鉴定的机关的鉴定部门或技术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

如果多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应在鉴定书上注明各自不同的鉴定意见并签名。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共同鉴定人意见一致,其出具的共同鉴定结论,应视为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权威鉴定结论。若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共同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或当事人、被告人仍有争议的,可酌情进行更高层次的共同鉴定。

依据指引:

①《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

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j)(1988年1月28日)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共同鉴定结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