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称这种活动为会检。需要区别注意的是:
其一,共同鉴定结论不是一种鉴定结论的复核结论,是一种有效协调鉴定分歧的证据形式。
其次,就共同鉴定结论的形式与效力而言,如果鉴定人鉴定意见一致,应共同出具鉴定书,并且所有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签名,由组织实施共同鉴定的机关的鉴定部门或技术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
如果多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应在鉴定书上注明各自不同的鉴定意见并签名。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共同鉴定人意见一致,其出具的共同鉴定结论,应视为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权威鉴定结论。若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共同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或当事人、被告人仍有争议的,可酌情进行更高层次的共同鉴定。
依据指引:
①《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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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j)(1988年1月28日)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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