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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发表时间:2010-07-13 浏览次数:302
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是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凡法律并不要求书证的制作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一定程序时,只要从其内容上可以认定其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即为一般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手续制作的书证。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驾事人双方的约定在签订后还需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时,这种需经公证的合同书证应属于特殊书证。特殊书证除了应具备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外,更强调其外在的形式和程序性规定。

特殊书证的制作经过严格的程序,其内容比较完善真实性也较一般书证强,在诉讼中有较强的证明力,如经过登记、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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