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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之五:当事人陈述的定义 当事人承认
发表时间:2009-03-03 浏览次数:140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的定义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既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表示接受,这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这种认可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同,不能将二者混淆。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作出,才具有证据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接受其所主张的事实,由于该认可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作出,因而,不应视为当事人承认,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2、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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