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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之二:物证的定义 物证的特征
发表时间:2009-03-03 浏览次数:203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的定义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物证,是作为诉讼标的的物品。如对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表的物,因侵权造成损害的物品等等。有的物证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其本身并非诉讼标的物。如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致害物。

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因而证明力较强。

(二)物证的特征

1、物证以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不具有任何思想内容。

2、法律对物证没有规定特殊要求。而对于某些书证法律对其制作程序及格式都有特殊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证和书证双重属性,根据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和具体的待证事实,可以分别为作为书证和物证。若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是物证,若按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则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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