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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发表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487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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