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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交与缓交情况介绍
发表时间:2013-09-22 浏览次数:418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越来越关心各种诉讼问题例如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哪些不用交诉讼费等问题都成为大家所关心的话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诉讼费用减交与缓交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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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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