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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的备注
发表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447

备注

一、按件收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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