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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14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10万元0.025-200
10万-20万元0.02300
20万-50万元0.0151300
50万-100万元0.013800
100万-200万元0.0094800
200万-500万元0.0086800
500万-1000万元0.00711800
1000万-2000万元0.0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30 
1000元-10万元0.0120
10万元以上0.005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元-50万元0.015-100
50万-500万元0.012400
500万-1000万元0.00527400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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