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减半交纳诉讼费
发表时间: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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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依照法人民院收费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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