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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预交
发表时间:2006-06-07 浏览次数:146
根据《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和怎样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预交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反诉的,应当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既未申请缓交又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二,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而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交案件受理费。

第三,申请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留置货物或燃料、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申请人依法申请支付令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预交。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移交其他法院审理时,原受理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当事人不再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 ,因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而全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原因消除后又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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