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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能不能调解 离婚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3-05-02 浏览次数:278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调解包括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庭外调解又叫庭外和解,调解机关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居委会、妇联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原告可以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当事人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再就相同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离婚案件经过庭外调解,重归于好,但是,庭外调解不具有强制性。

庭内调解又叫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判决离婚。离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不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经送达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执行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同时须注意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调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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