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民事诉讼调解 >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3-04-12 浏览次数: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在全国主要市区法院几经调研(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李明副局长主导城关区的调研工作,曾多次要求笔者和多位同仁一起探讨、交流、学习人民调解诉前司法确认程序的调研稿),最终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内容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是便于市民阶层。《若干规定》在三个方面体现了便民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可以就近申请人民法庭确认,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审查。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尽可能降低确认成本,在受理的时候,具备确认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如果条件成熟,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审查确认。三是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二,突出解决问题的快捷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时的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受理后的审查期限也比较短。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确认程序严谨。首先,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其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法官当面询问当事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确认。为避免确认的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在审查之后,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若干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以及确认的条件和范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