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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52

1、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受诉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为:

第一,涉外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引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涉外财产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第三,在采取涉外财产保全中,有时被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由法院通知有关部门监督

2、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法院的裁定

申请涉外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有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或者如果不能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的内容

第三,申请必须由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3、保全措施的解除及申请错误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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