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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及其执行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202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保全决定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后,如遇下列情形可解除保全: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30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③司法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基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和解,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或申请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均可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发布解除保全的命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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