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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337

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是针对金钱之诉。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针对非金钱的其他案件,而且往往涉及争议的标的物,此时即可以对该诉讼标的物直接予以保全。

★★(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相关真题】

(03.卷三.多.71)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cd

【模拟训练】

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并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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