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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费如何收取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83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按照“财产保全金额”计算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

我进一步查阅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撤诉后因其撤诉而使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但是其申请费用不能因此退回。所以撤诉案件仍然按照申请的保全财产的数额收取费用。但是如果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实际申请保全财产的实际费用,或者采取的保全措施很难量化的情况下,已经收取的财产保全费用不予退回。

在这里还要进一步谈到一点。无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之前还是在诉讼期间,他必须向法院预先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否则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生的调查、扣押、保管、寻觅保证人等费用都是申请人负担,因此,财产保全申请费在全部保全费用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所以那个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别的相关事务上也花了不少钱。既然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那么就应该按照实际的花费才行啊。但是他根本没有办法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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