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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发表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53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法。商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法。

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

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不予保全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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