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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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