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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概述
发表时间:2013-10-23 浏览次数:341

级别管辖也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只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简易罪,如酗酒滋扰、售货克扣分量、超速驾车等轻微案件,由治安法院管辖。只能以起诉程序审判的可诉罪,如叛国、谋杀、强奸等重大案件,由刑事法院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根据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法院审判,也可由刑事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由法院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只能审理判处 6个月徒刑以下的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该法典第36条列举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的案件归边区、省一级法院管辖。第3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特别繁难或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4~17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体现了级别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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