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是公安机关与审判、检察机关地域管辖上的冲突。法院、检察和公安部门对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解释也各不尽相同,在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诉和审判环节上经常会出现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的现象。 二是同一机关内部地域管辖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行为地与结果地、主行为地和从行为地、先受理地和后受理地等管辖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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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事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批复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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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事管辖权异议]
什么是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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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事管辖权异议]
什么是职能管辖
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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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事管辖权异议]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是什么?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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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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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事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⑴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可向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区域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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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民事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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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民事管辖权异议]
提出民事(经济)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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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事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内容: 一、不予受理概念: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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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民事管辖权异议]
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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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事管辖权异议]
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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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事管辖权异议]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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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事管辖权异议]
国务院监察机关管辖范围是什么?
《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依照本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国务院各部门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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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