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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其自认予以驳回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60

某房地产公司自行确认的住所地为门头沟区,而当开关厂以此为依据起诉时,房地产公司又予以否认,前后矛盾。故门头沟法院日前对其提出管辖异议的主张,予以驳回。

某开关厂与某房地产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门头沟法院。被告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实际经营地点是在朝阳区,合同履行地也在朝阳区,故本案应由朝阳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查,房地产公司注册地为门头沟区,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朝阳区。双方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需方工地现场即朝阳区。开关厂曾就同一事实,在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公司以注册地为门头沟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为此,开关厂撤诉。

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自行确认的住所地为门头沟区某乡,而当开关厂以此为依据起诉时,房地产公司又予以否认,其主张前后矛盾,故对其提出管辖异议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法人一般以它的注册地作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如果当事人以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分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则需要对此提供证据,由法院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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