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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9-02-25 浏览次数:148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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