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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
发表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0
一、《民诉》第十九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 争议标的额大

2. 案情复杂

3.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 主体众多

2. 标的额较大

3. 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刑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人大修改决定1996)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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