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
民诉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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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2012年民诉法最新修正案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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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07vs2012对照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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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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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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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 2012 年 2012 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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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作修改。 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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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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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全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 (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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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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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最新修改内容
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十一、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十二、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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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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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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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事诉讼法,张德军律师提醒大家认真学习!
尤其是案件的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以及司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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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最新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昨天,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案外被侵害人可起诉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修改规定 一审终审金额各地有别 【修改】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有诉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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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失效时间】2008-12-24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 id272499 法规修改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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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goblin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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