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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09

中心各部(室)及下属凯兴贸易公司:

为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单位人事纠纷,确保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人事局明人[2004]174号《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明市信息中心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揭自荣、陈知邦、赖锡辉、杜民等四人组成,组长揭自荣。

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调解原则与效力

调解组织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侧重弱势方的原则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

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强制性,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组织必需遵守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等纪律。

三、调解程序

1、对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应予登记受理。对提出调解申请和调解组织主动介入的人事争议,都要及时调解,调解过程要制作笔录备查。

2、调解委员在调解时,可以采取与双方当事人分别会谈,或者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会谈等方式。

3、调解委员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章及规定。

4、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名前当事人反悔,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调解时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五、其他事项

1、调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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